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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西近代金融货币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本团体组织单位:南昌金九福钱币博物馆。

本会的性质是:热衷于金融货币文化研究工作的个人和相关的专门机构,以及支持、关心、热爱金融货币文化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业性学术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的规范。团结一切关心、热爱、支持货币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对货币文化展开全面的调查和挖掘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金融货币文化研究的发展、繁荣和江西地方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推动和开展江西近代金融货币文化研究发展。

本会接受南昌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会驻地南昌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8号博能兰韵文化艺术中心二楼金九福钱币博物馆内)。

组织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的知名专家成。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  

业务范围

1.推动和开展钱币文化研究,继承地方传统,保护文化遗产。

2.开展有关江西近代金融货币的各种专题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关于保护利用的意见和建议。

3.开展地方钱币学术研究,开展钱币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4.编辑、翻译、出版钱币文化资料、钱币文化专著书刊,拍摄钱币文化资料和电视片,举办钱币文化展览。

5.资助和支持钱币研究成果,以及其出版的专著。

6.接待与钱币文化相关的学者、专家有关人士来访。

7.开展钱币交流会。

8.团结海内外热心钱币文化事业的人士,开展钱币文化考察研究。

9.在政策、法律范围允许的条件下,创办与钱币文化密切相关的实体。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集。主任委员因故缺席,可责成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和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由主任委员会前确定,经委员充分论证后,分别采取举手或投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数方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未获通过的议题,可采取复议的方法

附则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章程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

十三本章程经2018218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十四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西近代金融货币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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