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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西近代金融货币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本团体组织单位:南昌金九福钱币博物馆。
第三条本会的性质是:由热衷于金融货币文化研究工作的个人和相关的专门机构,以及支持、关心、热爱金融货币文化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业性学术性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的规范。团结一切关心、热爱、支持货币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对货币文化展开全面的调查和挖掘,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金融货币文化研究的发展、繁荣和江西地方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推动和开展江西近代金融货币文化研究的发展。
第五条本会接受南昌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驻地南昌红谷滩新区世贸路898号博能兰韵文化艺术中心二楼(金九福钱币博物馆内)。
第二章组织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的知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1.推动和开展钱币文化研究,继承地方传统,保护文化遗产。
2.开展有关江西近代金融货币的各种专题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关于保护利用的意见和建议。
3.开展地方钱币学术研究,开展钱币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4.编辑、翻译、出版钱币文化资料、钱币文化专著书刊,拍摄钱币文化资料和电视片,举办钱币文化展览。
5.资助和支持钱币研究成果,以及其出版的专著。
6.接待与钱币文化相关的学者、专家有关人士来访。
7.开展钱币交流会。
8.团结海内外热心钱币文化事业的人士,开展钱币文化考察研究。
9.在政策、法律范围允许的条件下,创办与钱币文化密切相关的实体。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缺席,可责成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和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由主任委员会前确定,经委员充分论证后,分别采取举手或投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含)以上票数方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未获通过的议题,可采取复议的方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章程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2018年2月18日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西近代金融货币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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